企业合并合同纠纷诉讼答辩时应注意什么?

时间:2023-11-11 作者:汉中律师

以下事项在企业合并产生合同纠纷时应需注意:
1、如果合同有约定仲裁条款的,应当在发生纠纷时,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申请仲裁;
2、如果一方企业有资产转移、抽逃资金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;
3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,要准备好所需材料和证据。法律依据: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十六条 
企业享有联营、兼并权。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联营:
(一)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、具备法人条件的,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,取得法人资格;
(二)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共同经营,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,承担民事责任;
(三)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,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、各自承担民事责任。企业按照自愿、有偿的原则,可以兼并其他企业,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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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事项在企业合并产生合同纠纷时应需注意:
1、如果合同有约定仲裁条款的,应当在发生纠纷时,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申请仲裁;
2、如果一方企业有资产转移、抽逃资金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;
3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,要准备好所需材料和证据。
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十六条企业享有联营、兼并权。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联营:
(一)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、具备法人条件的,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,取得法人资格;
(二)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共同经营,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,承担民事责任;
(三)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,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、各自承担民事责任。企业按照自愿、有偿的原则,可以兼并其他企业,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。法律依据: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十六条企业享有联营、兼并权。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联营:
(一)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、具备法人条件的,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,取得法人资格;
(二)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共同经营,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,承担民事责任;
(三)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,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、各自承担民事责任。企业按照自愿、有偿的原则,可以兼并其他企业,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。
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十六条企业享有联营、兼并权。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联营:
(一)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、具备法人条件的,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,取得法人资格;
(二)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共同经营,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,承担民事责任;
(三)与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,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、各自承担民事责任。企业按照自愿、有偿的原则,可以兼并其他企业,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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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合并纠纷中的法律规定如下:
一、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。
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,被吸收的公司解散。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,合并各方解散。
二、公司合并,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,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。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
三、公司合并时,合并各方的债权、债务,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。法律依据: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,公司合并的程序,公司合并,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,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。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
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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